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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出借证券账户——稽查执法宣传之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警示篇

来源:本站阅读:2024/6/17 14:21:01

【关键词】

证券账户出借  证券账户实名制  

【案情简介】

郑某文中山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6日开立,2023年2月8日销户。自账户开立后,郑某文将该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涉案期间内,“郑某文”账户交易“瑞特股份”、“国瑞科技”、“南网能源”3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35.63万元,证券卖出合计502.50万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938.13万元。

黄某文中山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0日开立,2022年10月13日销户。自账户开立后,黄某文将该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涉案期间内,“黄某文”账户交易“美格智能”等多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约1亿,申购新股和债券成交额合计25.16万元,融券业务成交额合计1.24亿元,证券卖出金额合计约1亿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3.27亿元。

【违法事实】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以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某文、黄某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上海证监局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文、黄某文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他人出借账户。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投资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基本要求,妥善保管本人证券账户,不得出借。

 

来源:陕西证监局官网

链接:http://www.csrc.gov.cn/shaanxi/c105609/c7448774/conte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