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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投资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本站阅读:2022/3/7 11:53:28

 

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倡导投资者理性认识市场、投资量力而行,适当约束自身的投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了投资者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履行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信息的告知义务。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

一、投资者如实告知义务

募集机构若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相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会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此时需要主动确认并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以及关于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调查问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募集机构提供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基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下投资者对己负责的重要体现。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通过投资者填写的风险调查问卷判断和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将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募集机构还应当对其募集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最终募集机构会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

(2)C2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C3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4)C4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5)C5型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可根据以上原则购买金融产品。但值得注意的是,募集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募集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推荐官网及学习:

1、中国投资者网

https://www.investor.org.cn/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www.amac.org.cn/

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tz/201706/t20170628_1427.html

4、《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手册》

http://www.beijingfundtown.com/upload/%E7%A7%81%E5%8B%9F%E5%9F%BA%E9%87%91%E6%8A%95%E8%B5%84%E8%80%85%E4%BF%9D%E6%8A%A4%E6%89%8B%E5%86%8C.pdf